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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分档救助的通知

汉民发〔2009〕7号

各县区民政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局:
       根据《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汉政发〔2007〕51号),为规范和做好农村低保分档救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助类型和标准
       凡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成员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分档救助,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和收入状况,其救助档次分为A、B、C三档。
       (一)A档:家庭主要成员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二)B档:家庭成员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三)C档:指除A类、B类以外的,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排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事关保民生、促发展、促稳定的大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搞好农村低保分档救助工作。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及调整后的农村低收入人群救助标准线要求,在核查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状况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按户实施分档救助;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准确普查。坚决杜绝和纠正“关系保”、“人情保”、“一户保一人”、“合户保”和低保金平均发放等现象和问题的发生。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要严格按照“户主本人申请—村组评议—镇乡(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按规定内容进行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要坚持动态管理,每季度审批一次、每半年核查、每年复审一次,及时准确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要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做到谁调查复审,谁签字负责。对镇乡(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对象,要在确保基础资料齐全、完整的基础上认真入户核查和抽查,主要了解村组、镇乡(街道办事处)是否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的程序进行申报。同时,要采取“查看、询问、走访”相结合的方法,对申请对象家庭及成员的构成情况、收入和困难状况,以及家庭成员是否有残疾、患大病、智障、丧失劳动能力等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保障对象符合条件、应保尽保,确保按户施保、分档救助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
       (三)建立健全逐级督查机制。各级要通过逐级抽查和核查的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建全和完善督查制度。乡镇要对村组抽查和核查,县区要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抽查和核查,市上将适时组织对县区进行抽查和核查,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健康发展。
       农村低保分档救助自2009年1月起实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