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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汉政发〔 2006 〕 42 号

         为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陕政发〔 2005 〕 30 号)文件要求,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的要求,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它形式的救助、救济和社会互助措施为补充,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构建和谐汉中创造有利条件。

         二、目标任务

         用 3 年时间,在我市农村逐步建立起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灾民救助、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城市全面建立起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到 2010 年底,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由分散、单一模式向统一、综合模式的转变,在全市建立起覆盖城乡、科学规范、运转协调、保障有效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社会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加大救助资金投入,保证必要工作经费,规范管理运作程序。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格局。

         (二)城乡统筹,整体推进。 社会救助标准既要城乡有别,又要相互照应;社会救助资源既要城乡共享,又要突出特点。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稳步实施,整体推进。

         (三)依法救助,规范管理。 坚持重在制度建设,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章立制和完善机制上。要从建立最基本的救助制度做起,首先解决生存问题,然后解决发展问题,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和工作到位,使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各类救助对象得到有效救助。要加强乡镇、街道及城镇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保障生活,促进就业。 要把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相结合,使其能够同步提高。要制定促进 救助对象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促进就业的有效衔接机制。

         四、救助范围及对象

         社会救助面向城乡所有困难群众。凡居住在本市辖区的城乡居民,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时,都有向所在 地人民政府申请救助,并获得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政府救助的权利。

         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人口、重灾民、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困难群体。

         五、救助体系及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1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制度。建立市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健全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建立市、县区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做到发生重大灾害,受灾群众在 24 小时内能得到有效救助。落实《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的饮用水、有伤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站(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建立城市“慈善超市”,搞好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坚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把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突出重点做好分类施保工作,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 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单亲家庭等给予重点救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低保标准和提高差额救助水平,既保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自主创业,实现自食其力。

          3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本着“广覆盖、保重点,低标准、先启动、再完善”的原则,将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或人均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户纳入保障范围。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逐步扩大低保范围和提高低保标准。

         4 、五保供养救助制度。要把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确保供养资金配套到位和按月足额发放。村级组织要整合利用农村集体房屋资源,加大“五保”对象的危房改造力度,着力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住房困难,为“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照顾和帮助。要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 “ 五保 ” 集中供养率。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慈善机构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五保”老人,大力发展农村“五保”供养事业。

         5 、优抚救助制度。适时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完善抚恤、优待标准增长机制。建立全市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逐步改善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

         6 、社会福利救助制度。加强福利机构建设,加大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老人和孤儿、弃婴的集中收养力度。积极探索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新路子,通过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为孤寡老人提供社会服务场所。落实有关高龄老人、特困老人的优惠政策,不断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医疗、学习、娱乐、休养、交通等条件。

         7 、临时救助制度。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救助管理站建设,尽快建立起完善的救助管理网络和部门协调机制,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逐步建立专项救助制度

    1 、医疗救助制度。积极争取,扩大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员,在享受优惠医疗服务政策的同时,对无力支付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2 、教育救助制度。认真落实城乡困难家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积极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对困难家庭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给予资助。

    3 、住房救助制度。通过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无房住问题和危房改造问题。要按照省建设厅等5厅(局)《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5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 2004 〕 124 号)精神,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制度。要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城建管理局《关于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汉政办发〔 2004 〕 20 号)要求,进一步维护和妥善处置被拆迁人的住房权益。

    4 、法律援助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乡困难群众诉讼费用,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等9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法通〔 2004 〕 127 号)要求,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增加财政投入,动员和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5 、就业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再就业援助活动,推进就业援助制度化。为城乡困难家庭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偿介绍就业岗位,在劳务输出中优先安排特困群众,减免各项就业前培训费用,增强困难群众的自救能力。在继续完善和贯彻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 4050 ”人员为重点,积极开展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把劳务输出作为加快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抓紧抓好。不断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现有住房救助、生活用水救助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住房及水、电、暖等专项救助制度。

(三)健全社会互助制度

    1 、社会捐助制度。大力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协作精神,发扬扶危 济困的优良传统,动员社会各界捐助款物,按照捐助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发放捐助款物并向社会公示捐助款物使用情况。

    2 、扶贫 济困送温暖制度。继续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月”活动。健全捐助款物登记、保管、运输和发放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继续搞好“定点帮扶”和“结对帮扶”工作,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3 、慈善救助制度。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培育发展民间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各级慈善机构和红十字会等民间团体的优势,争取国内外慈善组织和慈善人士更多的援助和合作。倡导并支持慈善组织积极开展特困家庭助医、助残、助学、助困等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困难群众提供各种“义工”服务。扩大福利彩票发行,募集公益资金,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网络建设。

六、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筹措和落实救助资金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办、教育、城乡建设管理、司法、卫生、交通、工商、税务、监察和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救助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和落实救助政策,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参加”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高效顺畅的运行机制,整合资源、整合制度、整合职能,形成合力,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职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重视和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及慈善机构、公益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贡献力量。

    (二)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做好社会各界对困难家庭学生的捐资助学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并减免相关费用;做好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费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措施,对特困、低保人群、 70 岁以上老年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自费患者实行“三免四减半”的优惠政策(门诊患者免交普通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 50% )。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房管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政策措施。供水部门负责对低保户给予优惠,保证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低保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税务部门对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可减免税务登记等相关费用。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从事个体客、货机动车辆运输的减免准驾培训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负责对与社会救助性有关的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其它有关部门都有责任结合工作职能,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要加强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行社会救助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各类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以便准确、有效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使社会救助工作成为困难群众的“满意工程”。

    (三)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和有效监管。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社会救助的投入力度,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各级政府要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鼓励企业、个人和其它社会团体创办民间慈善机构,扶危济困,奉献爱心。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纪律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各项救助制度规定的救助范围、标准、程序、结果等信息真实、公开,确保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汉中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赵乐秦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郑宗林    市政府副市长

周和平    市民政局局长

包剑平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

余 洋    市监察局副局长

康 麟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世强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江卫中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留宝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彦海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副主任

高继东    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世春    市交通局副局长

刘建忠    市卫生局副局长

孙继明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汉安    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王传杰    市工商局副局长

秦显礼    市国税局副局长

朱 军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范汉文    市残联理事长

宋 宁    市慈善协会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周和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