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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陕民发[200852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 公开、公平、公正;

       (三) 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  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

        ()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当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未成立居(村)委会的地方,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

       
(一)居(村)委会受理临时救助的申请,负责在本居(村)委会辖区组织相关评议工作,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注评议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填注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20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20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或实物由县(区)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县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慈善机构、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救助款、物。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