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2.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3.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4.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二、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村组评议——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