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民政局 汉中市财政局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汉民发〔2009〕185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09〕67号)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陕民发〔2009〕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按照“民生八大工程”农村低保项目规划,经省政府同意,从2009年7月1日起,全省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693元/年人提高到1196元/年人。为做好此次提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提标工作的重要性
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仅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而且是今年民生八大工程项目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促发展”这一中心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做好农村低保提标工作作为当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政策,让农村困难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结合实际,科学测算,合理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是反映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重要指标,又是衡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尺。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综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物价上涨、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本着从生活需求出发,又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科学测算,合理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保障标准。
三、深入排查,加强衔接,严格规范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各地要结合提标工作,进一步强化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加强两项制度的衔接,形成以农村低保为基础,以临时救助为补充的农村社会救助网络。
(一)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近两年,我省城乡居民收入有较大增长,部分城乡低保家庭收入也有所提高,各地结合此次提标,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的《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实办法(试行)》,对辖区内低保家庭收入重新进行核实,对家庭收入已超过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坚决予以清退;对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同时,要严格控制低保范围,对收入虽高于保障标准,但因特殊原因导致暂时性、阶段性困难的家庭,可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定帮助。
(二)建立合理的“档差”,切实做到“按标施保”。随着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提高,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也将相应提高。各地要严格按照农村低保工作要求,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实施救助,也可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实施“分档救助”(一般以三档为宜),突出救助重点,建立合理的“档差”,切实做到“按标施保”,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落实资金,加强管理,确保农村低保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此次农村低保提标幅度较大,低保资金支出将有较大增长。对此,各地要认真做好低保资金测算,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市、县财政分别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安排预算”的要求,及时足额安排农村低保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省财政继续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市、县低保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纳入农村低保工作考核范围,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强领导,夯实责任,确保调标工作按时完成
此次提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春节前全面完成提标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组织专门力量,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核查、审批;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和审计;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未按时落实、执行走样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年终工作实绩考核依据。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