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汉民发〔2010〕26号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社会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于2010年3月20日开始年检,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要将年检工作与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工作紧密相连,严格年检材料的自查和初审工作,做到材料填报和审查及时、严密、真实、不漏项。现就2010年度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范围:
凡2009年6月30日前经市、县(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各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市级社会组织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参加年检,县级社会组织在县区民政局参加年检(年检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以县区民政局安排为准)。
二、年检时限:
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三、年检内容和提报材料:
(一) 年检的主要内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2.按规定进行换届和备案情况;党建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登记事项变动情况。
3.财务管理情况和办公场所情况及其它相关情况;
(二)参加年检应提报的材料
1.报送2009年度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计划;
2.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自留、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各一份,须用A4纸双面打印);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四、年检步骤和程序:
(一)社会组织自查。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年检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从“汉中民政信息网”(www.mzj.hanzhong.gov.cn)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市级社会组织也可在市民政局领取)后,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年检报告书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年检报告书》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0年5月20日前将年检材料送交市、县民政局审查。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市、县民政民政部门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对经过年检并取得合格资格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社团登记证副本签署意见并加盖年检印章。
五、年检结果及处理:
(一)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各社会组织在2009年度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确定为年检合格。有下列违反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经过整改纠正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核准备案的;
3、违反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管理规定的;
4、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5、在2009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按期换届的;
8、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9、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违反规定收取会费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的;
12、年检报告中未填写财务、经济状况的。
以上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县民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由市、县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三)对不能按时参加年检、在年检中弄虚作假或者上一年度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将依法作出处理。
(四)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市、县民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五)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情况将由市民政局通过“汉中民政信息网”、“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县级社会组织年检情况由县区民政局公告。
六、各县区民政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具体安排辖区内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事项,县区年检工作情况于7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
市级社会组织年检受理地点:汉中市政府一号楼530室(汉中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 )
联 系 人:沙明亮 田济汉
联系电话:0916-2626353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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