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公告内容
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办字〔2021〕3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拟办意见,我们在前期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代市委市政府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30条措施(代拟稿)》,现随函发送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6月7日(星期一)上午12点前,将书面意见(请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反馈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如无修改意见,也请以便函形式说明。
附件:《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30条措施(代拟稿)
(联系人:贾维东 2626392 邮箱86828477@qq.comm)
邮寄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43号市人民政府1号楼5楼
汉中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5日
第二部分:草案内容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3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全省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办字﹝2021﹞32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健全多层次救助体系。加快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给予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差异。探索开展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业务。加强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强化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三)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拓展“物质十服务”多元化社会救助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依据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类型和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基本生活救助
(四)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稳步扩大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大病专项救助病种的重病患者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实施渐退帮扶政策。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按照特困人员和A、B类低保对象一年一次、C类低保对象半年一次开展核查。核查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员、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出现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的应主动申报。实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服务,全面签订委托照料协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六)规范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适时调整照料护理标准。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汉中调查队,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强专项社会救助
(七)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全面落实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等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健全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和重特大疾病应急救助政策,出现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实行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的医保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八)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对于经鉴定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采取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等措施,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市教育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九)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评估,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通过公租房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优先进行保障。推进公租房“一网通办”和申请常态化受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对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通过实施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住房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社会救助对象实行重点扶持,优先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促进就业创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针对多灾易灾地区,调整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涝灾害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健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市司法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三)发展其他帮扶工作。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落实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十四)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依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予以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先行给予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于特殊个案,可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严格落实镇(街道)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采取分级审批、分阶段救助、跟进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时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六)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街面巡查、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流出地县(区)政府要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流入地县区政府要按照规定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相应救助。(市民政局,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七)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应急预案,积极做好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根据公共事件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度扩大救助保障范围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强化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十八)发展慈善事业。支持各级慈善组织参与帮扶救助工作,促进慈善资源合理配置。按照法律法规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对有突出贡献的推荐申报“中华慈善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九)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镇级社工站等方式,扶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事务性或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促进志愿服务发展。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在系统中发布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救孤助残等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开展各类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市民政局、市委文明办,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一)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规范购买服务流程和内容,加强监督评估。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米”。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六、优化社会救助机制
(二十二)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完善困难群众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发挥第一时间发现、上报和处理问题,协助困难群众申办相应救助保障或提供帮扶服务的作用。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三)完善协同办理机制。各镇(街办)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制度,及时受理社会救助申请,通过设立“救助助理”等方式,综合评估救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方式,细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四)优化审核审批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街道)。授权镇(街道)履行审核确认权限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规范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简化民主评议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推广社会救助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及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创新做法。(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五)加强信息化管理服务。依托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和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借助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土资源医疗保障等部门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e救助”等“掌上办”服务。加快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予以配合,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七、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夯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和资源统筹管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政府、部门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七)强化分工协作。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财政部门牵头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市智慧管理局负责加快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建设,支持各社会救助部门数据共享;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相关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八)提升基层能力。充实基层社会救助人员力量。村级至少设立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履职保障。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服务能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九)落实重点任务。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举措内容,细化制定社会救助综合改革任务,采取“全面推进、重点突出”的原则,确定重点推进县区和重点推进任务。各县区要围绕重点改革任务,出台落实文件,细化工作内容,突出亮点特色,确保重点推进的改革任务能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努力打造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样板工程”和“亮点工程”。(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保护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第三部分:起草说明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30条措施》(审议稿)起草说明
一、《措施》出台背景
2020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今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民政局牵头起草我市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并征求市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等市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及有关单位和11个县区民政部门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经7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又吸纳完善了一条意见,形成了今天提交会议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30条措施》(审议稿)。
二、《措施》主要内容
《措施》分7个部分30项具体措施。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综合体系:健全多层次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创新社会救助方式。
(二)强化基本生活救助兜底性:突出民政部门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承担的职责。具体包括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三)强化专项社会救助的针对性:明确对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群体,由相应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专项社会救助。具体包括完善健全教育救助体系、医疗救助政策、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健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四)强化急难社会救助的时效性:明确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的生活无着人员,或遭遇突发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具体包括完善临时救助措施、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
(五)强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性:强调发展慈善事业、志愿服务、鼓励专业社会工作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具体包括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六)完善社会救助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推进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创新,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具体包括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完善协同办理机制、优化审核审批机制、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加强信息化管理服务。
(七)落实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分工协作、提升经办能力、落实重点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推进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
三、《措施》创新举措
一是扩大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增强兜底功能,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二是进一步强化专项社会救助的针对性。在原社会救助体系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完善救助内容,融入法律援助、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救助内容,着力构建分层分类的综合社会救助体系,涵盖了困难群众的多方面需求。三是进一步强化急难社会救助的时效性。在做好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传统急难救助的基础上,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四是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改革。积极推行“物质+服务”的社会救助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村(社区)服务功能,切实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镇(街道),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效能。五是落实重点推进任务。按照“全面推进、重点突出”的原则,由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社会救助综合改革重点任务。各县区围绕重点任务,出台落实文件,细化工作内容,突出亮点特色,确保重点推进任务能引领示范,形成典型经验,助推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走深走实。
第四部分:公开意见及建议
反馈意见单位名称
反馈意见具体内容
意见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备注
市政府常务会议
建议在(二十九)落实重点任务。增加“三年内建成市社会福利院和市救助管理站(市未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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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第八条:“对于经鉴定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建议更改为“对于经鉴定具有接受义务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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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建议将“第十二条:健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中的“责任单位”增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理由是:依据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六部门下发的《汉中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汉市政法发﹝2021﹞22号)规定:我市各级政法单位办理的因权益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符合救助条件当事人的救助工作(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重点解决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单位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第三条)。司法救助适用范围为政法各单位均承担着各自职责内的办案任务,建议依照各自职责抓好救助对象的权益维护和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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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七项“强化分工协作”中,请将“人力社保”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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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第九条删除“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评估,完善住房政策体系”的表述。理由:去年下半年以来,在省住建厅的指导下,我局聘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从专业的角度,对我市住房工作进行了评估,形成了汉中市“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摸清了公租房现状、发展趋势等情况,目前暂无必要再行开展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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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智慧局
1.第二十二条“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因省政务服务中心于2021年6月4日组织了全省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归并优化工作推进会议,按照会议公布的陕西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工作一线一策实施方案,全国统一民政服务电话12349列入整体并入序列,取消号码、取消坐席,本次会议省民政厅参会,建议市民政局与省民政厅再次沟通确认。2.第二十七条“市智慧管理局负责加快城市......”建议规范用语,修改为“市智慧城市建设局负责加快区域大数据中心建设,支持各社会救助部门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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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扶贫办
1.建议将《措施》第二条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市扶贫办”改为“市乡村振兴局”,原因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市乡村振兴局已于6月4日正式挂牌成立,不再保留原市扶贫开发办公室。2、建议将《措施》第二条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强化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动态检测和救助帮扶”修改为:“强化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动态检测和救助帮扶;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低收入人口开展好常态化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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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
五次电话沟通(6.4至6.10)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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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
无意见
已采纳
市委编办
无意见
已采纳
市发展改革委
无意见
已采纳
市公安局
无意见
已采纳
市财政局
无意见
已采纳
市农业农村局
无意见
已采纳
市卫生健康委
无意见
已采纳
市审计局
无意见
已采纳
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已采纳
市统计局
无意见
已采纳
市信访局
无意见
已采纳
市城管局
无意见
已采纳
市自然资源局
无意见
已采纳
市应急管理局
无意见
已采纳
市国资委
无意见
已采纳
市医保局
无意见
已采纳
市残联
无意见
已采纳
市税务局
无意见
已采纳
人民银行汉中分行
无意见
已采纳
国家统计局汉中调查总队
无意见
已采纳
市金融办
无意见
已采纳
市银保监分局
无意见
已采纳
市总工会
无意见
已采纳
留坝县
第二十四条:建议删除“简化民主评议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在进行民主评议”。原因:一是民主评议是救助申请过程中群众监督和发反馈情况的重要环节,二是通过评议工作可以提现有无争议。
部分采纳
“简化民主评议程序”为省上文件表述,故不删除。
省民政厅后续将出台相关政策。
宁强县
无意见
已采纳
佛坪县
无意见
已采纳
城固县
无意见
已采纳
镇巴县
无意见
已采纳
西乡县
无意见
已采纳
汉台区
无意见
已采纳
勉县
无意见
已采纳
洋县
无意见
已采纳
南郑区
无意见
已采纳
略阳县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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