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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汉中市民政局 汉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汉中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索  引  号: 6107000010/2023-001201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21日 08:07
来       源: 市民政局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内容概述: 【有效】汉中市民政局 汉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汉中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汉规2023004—市民政局001

汉中市民政局汉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汉中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汉民发〔202396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汉中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汉中市民政局汉中市财政局

2023528

汉中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兜住民生底线、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第三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本区域内临时救助对象具体认定办法,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紧急情况下可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或标准区间,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并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额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的确认、救助职能。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困难对象发现、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公示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对象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第三章急难型对象救助程序

第六条急难型对象的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七条急难型对象的审核确认和救助

急难型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本人签署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如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急难情形证明材料。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协助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第四章支出型对象救助程序

第八条支出型对象的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填写《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附件1)。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或在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平台收到预警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支出型对象的审核

原则上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前6个月内,扣除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籍簿、身份证及居住材料(居住证、租房合同或房产证等);

(二)收入、财产、支出等佐证资料;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群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

对于实际居住的非本地户籍居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其上级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予以反馈。对核查确实存在困难的,在遵从申请人意愿的基础上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经过调查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原因。

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不需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申请事由、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为7

第十一条支出型对象的确认和救助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救助金额较小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给予救助,并每月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较大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并救助。公示期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调查核实。

支出型临时救助,从受理到确认审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

申请人12个月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十二条对正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可视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缓解其暂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五章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我市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视家庭或个人困难程度,按照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12000元。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火灾、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住院的,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最高救助不超过15000元。

以上也可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每次救助金额按照人均救助最高标准不超过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12倍给予救助,提高救助精准度。

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金额,单次小额救助额度原则上应不高于2600元,具体情形和救助区间额度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确定。对可能导致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型情况,救助金额超过小额救助标准低于5000元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及时召开党委或联席会议研究审批,实施24小时内先行救助,5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转介。

第十四条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大额救助,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十五条鼓励、帮助困难群众通过陕西民政“e救助和汉中市智慧三码申请临时救助;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视情提供上门服务。

第六章  公示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实施完毕后,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申请事由、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

第十七条临时救助档案资料,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第七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市级财政对县区临时救助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倾斜。

第十九条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使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结余资金按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向同级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出台本辖区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明确备用金拨付原则,细化适用范围等。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将临时救助中的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的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作用,畅通社会救助求助、信访、举报、监督渠道,利用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报告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便民中心等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临时救助对象资格条件、救助标准、申请受理及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及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确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

第二十七条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非法所得救助款物,并协调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将该对象相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汉中市民政局汉中市财政局印发的《汉中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汉民发〔202044号)同时废止。

附件: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

汉民发【2023】96号 汉中市民政局汉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汉中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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