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民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
索 引 号: | 6107000010/2022-001216 | 发布时间: | 2022年10月31日 17:19 |
来 源: | 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内容概述: | 汉中市民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 |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无 | |
2 | 行政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市民政局 | 慈善福利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法人/其他组织 | 60日 | 无 | |
3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60日 | 无 | |
4 | 行政许可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60日 | 无 | |
5 | 行政处罚 | 市级社会团体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6 | 行政处罚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7 | 行政处罚 | 非公募基金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八条“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9 | 行政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0 | 行政处罚 | 擅自移动、遮盖、损毁地名标志行为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市级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慈善福利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市级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慈善福利科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2013年第48号)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