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将于2020年4月25日开始本年度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9年6月30日前经市、县(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各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检。所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汉中市民政局《关于补充完善市级社会组织法人库信息数据的通知》(汉民函〔2020〕10号)要求,先录入相关基础数据后再进行年检。社会组织登记评估获得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有效期内免于年检,获得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有效期内可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
二、时间及地点:
市级社会组织年检时间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地点设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市政府4号楼三楼北5房间)。县级社会组织在县区民政局参加年检(时间、地点以县区民政局安排为准)。
三、内容和提报材料: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及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2.党建工作情况;
3.按规定进行换届和备案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登记事项变动情况;
4.财务管理情况、办公场所情况及其它相关情况。
(二)参加年检应提报的材料
1.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
2.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应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填报《陕西省社会组织反洗钱风险自评表》(年检报告书末页附表)。
四、步骤和程序:
(一)社会组织自查。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汉中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hanzhong.gov.cn/)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认真组织自查,完整填写。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社会组织除外)。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年检报告书》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盖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由各级民政部门对照年检报告书填报情况及上年度社会组织业务开展情况,确定年度检查结果,并对外公告。
(四)抽查抽检。按照相关规定,将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10%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不得收取社会组织任何费用。
五、结果及处理:
(一)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各社会组织在2019年度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规违纪行为的确定为年检合格。有下列违反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经过整改纠正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违反条例规定3条(含)以上,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核准备案的;
3、违反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管理规定的;
4、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5、在2019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按期换届的;
8、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9、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违反规定收取会费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的;
12、年检报告中未填写财务、经济状况的;
13、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
以上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县民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由市、县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三)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在年检中弄虚作假或在上一年度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四)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市、县民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五)年检结果应及时对外公告。年检不合格社会组织应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系统。
六、各县区民政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具体安排辖区内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事项,年检工作情况于7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市级社会组织年检受理地点:市政府四号楼305、306室(汉中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人:张涛 联系电话:0916-2626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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