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保留的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民政局 |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交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条 | 规范性文件 |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交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四条 | 规范性文件 |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规范性文件 | ||
凡属异地死亡者要运往其他地方,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 |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 规范性文件 | ||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提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证明(复印件)。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第二条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 | 规范性文件 | ||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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