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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30条措施》的通知
2021-11-15 10:58
来源: 市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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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办字〔2021118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直驻汉有关单位: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30条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2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3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办字〔202132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一)健全多层次救助体系。加快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对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给予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差异。加强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强化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探索开展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业务,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三)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拓展“物质+服务救助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依据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类型和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四)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和AB类低保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低保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同时,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核查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的应主动报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六)健全完善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原则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汉中调查队,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强专项社会救助

(七)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全面落实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等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健全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和重特大疾病应急救助政策,出现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实行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的医保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八)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对于经鉴定具有接受义务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采取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等措施,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市教育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九)健全住房救助制度。通过公租房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优先进行保障。推进公租房“一网通办”和申请常态化受理。组织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房屋危险性评定,对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通过实施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住房安全。(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社会救助对象实行重点扶持,优先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涝灾害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健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三)做好其他帮扶工作。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进行常态化帮扶,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落实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十四)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依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予以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情况主动发现、及时报告和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于特殊个案,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严格落实镇(街道)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采取分级审批、分阶段救助、跟进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时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六)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做好街面巡查、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流出地县(区)政府要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流入地县(区)政府要按照规定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相应救助。(市民政局、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七)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应急预案,积极做好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根据公共事件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度扩大救助保障范围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强化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十八)发展慈善事业。支持各级慈善组织参与帮扶救助工作,促进慈善资源合理配置。按照法律法规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对有突出贡献的推荐申报“中华慈善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十九)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扶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事务性或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促进志愿服务发展。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在系统中发布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救孤助残等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开展各类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市民政局、市委文明办,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六、健全社会救助机制

(二十一)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为困难群众申办相应救助保障或提供帮扶服务。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市民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二)完善协同办理机制。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制度,细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通过设立“救助助理”等方式,及时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市民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三)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加快推进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授权镇(街道)履行审核确认权限的县(区)人民政府,要规范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推广社会救助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创新做法,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市民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强信息化管理服务。依托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借助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等部门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积极开展“e救助掌上办服务。加快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予以配合,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五)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所需经费从各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七、强化救助能力建设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夯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细化落实社会救助综合改革任务,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和资源统筹管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本地本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七)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智慧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部门数据共享。(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八)提升基层能力。充实基层社会救助人员力量。村级至少设立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履职保障。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服务能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九)推进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市社会福利院(市未保中心)迁建项目、市退役军人康复医院迁建项目、市公共卫生中心项目等“两院一中心”项目建设。项目牵头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和进度要求抓好项目实施,南郑区、兴汉新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在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综合保障等方面加快进度,确保项目两年内建成。(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健委、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市民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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