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
孤儿是指具有汉中市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
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800元。已纳入城乡低保、五保等救助保障范围的孤儿,继续按原渠道享受各类标准补助,同时,通过差补方式按上述保障标准享受差额补助。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集中供养孤儿的福利机构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经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提供死亡和失踪证明。
4、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6、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二)审核。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孤儿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通知当地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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