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管理站是什么类型的机构?
救助管理站隶属于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管理工作。
2.哪些人属于救助对象?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以上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3.救助管理站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救助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同时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4.救助管理站主要提供哪些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将根据他们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5.救助管理站提供临时救助的期限有多长?
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是解决其临时性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救助管理工作规程明确规定,“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6.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应提供哪些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5)随身物品的情况。
7.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救助管理站规章制度;(2)不得擅闯工作人员办公室,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管理站工作秩序,不得阻挠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管理工作人员;(3)不得盗窃、损毁公共财产,破坏救助管理站设施;(4)不得携带危险品进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必须由救助管理站代为保管;(5)不准打架斗殴,不得侵犯其他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6)不准在站内进行倒买倒卖和非法传销;(7)不准在站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8.个人在街上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该怎么做?
对能进行交谈的流浪人员,可以劝告或引导他们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前提得是他们自愿;对无法交流的疑似精神病患者应第一时间拨打公安110报警,由公安民警直接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救助管理站负责其身份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由救助管理站依法予以救助。
9.哪些情况将被终止救助?
(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2)救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3)救助期满,受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4)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5)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10.哪些情况将不予救助?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1)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规定情形;(2)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或提出的要求不属于救助管理站救助范围的;(3)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或无法提供正确户籍信息的;(4)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或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5)进站前身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患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特征的、需要医疗救治的,由公安护送医院救治;(6)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7)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报请公安处置;(8)醉酒人员,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由公安处置。
11.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参与救助服务工作吗?
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特别是需要引导、培育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具体可采取项目合作或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参与,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12.救助管理站帮助寻亲或寻找走人员要收费吗?
救助管理站实行的是“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不收费。
来源: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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