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各社会组织: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市级社会组织2024年度工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并指导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年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2024年6月30日前经汉中市民政局或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市级社会组织,2024年6月30日后登记的社会组织本年度免于检查。
二、年度检查时间、程序和内容
(一)时间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应于2025年5月10日至7月30日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进行填报。报送时间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接收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资料。
(二)程序
1.线上填报
采取线上填报、审核的形式进行,线上填报地址为:(http://org.saxmz.gov.cn/web/login)。具体填报流程见社会组织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指南(附件1)
2.打印报告书
全部信息填报完成需要保存,并打印完整的《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简称《报告书》)一式三份,并在《报告书》首页和《承诺书》盖章。
3.提交审核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报告书》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按其规定执行。社会组织将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报告书》首页及《承诺书》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2)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4.审核通过
登记管理机关对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填报内容进行审核,结合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给予“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果。
5.公示结果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通过线上审核后,在线打印整套《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提交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完成年检档案备案,统一公示。
6.换证盖章
(1)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提交纸质材料时,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结果印章。
(2)法人登记证书过期或在3个月内即将到期的社会组织,应先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到期换证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结果印章。
(三)内容
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按章程换届情况、退(离)休和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领导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违规收费行为、经费管理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重大事项报备情况等。
(四)办理年检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向市民政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通过“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打印《社会组织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按要求填写《汉中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报告表》和《党员信息台账》(附件2、3);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需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审计,并提交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1)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由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复准予成立登记,首次参加年检的;
(2)未参加2023年度检查的;
(3)2023年度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
(4)2023年期末净资产50万元以上的;
(5)2024年度登记管理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其他材料。未完成党建写入章程的,必须按要求修订党建入章内容(见附件4)。
为响应国家号召,动员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社会组织2024年参与乡村振兴情况及填报2025年度参与乡村振兴计划情况,将作为年度检查一项重要参考依据。2024年度在乡村振兴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亮点工作的,可形成专项书面报告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年检结果的确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公开年检相关信息。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社会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存在以下第4、7、10、12、13、14、16项情况之一的年度检查结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6.在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未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仍然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
7.2024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10.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财务管理不规范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其他经研究认为应该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形。
参加年检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报送的,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年检结果确定后,如发现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年检结果改为“不合格”。
四、注意事项
未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各县(区)民政局参照此通知内容开展同级社会组织2024年度年检工作。
汉中市民政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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