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县(区)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超过本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补助标准=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工作流程
1、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向所在县区民政局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免费)。县区民政局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及时组织开展评估。
2、申请对象评估符合条件后按照“先入住、后补助”原则,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向本地县区民政局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3、补助金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申请通过的次月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至本人“一卡通”指定账户或补贴对象授权确认的个人账户。符合条件并已领取补助金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入住机构未满15日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补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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