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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2021-10-22 10:59
来源: 市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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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可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答:对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三要素:户籍、收入、财产)。


2.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1)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620/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860/人年,保障对象分为ABC三档。A档:405/人月;B档:315/人月;C档:225/人月。


2)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是:户主(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申请--镇人民政府(街办)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3.什么是低保分类施保政策?


答: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


4.什么是重残重病“单人保”低保政策?


答: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于我市低保标准1.5倍)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5.特困人员救助对象、标准、程序是什么?


答:1)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对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984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984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66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6600元/人年。


3)特困人员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户主(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申请--镇人民政府(街办)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6.临时救助的对象、程序、标准是什么?


答:1)救助对象:主要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存在严重困难,或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给予救助。


2)救助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镇(街办)、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提高救助时效性。对于贫困人口的重大生活困难,可通过召开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3)救助标准:按我市1-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分类救助,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12000元,当年同一事由救助不超过两次。


4)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户主(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申请--镇人民政府(街办)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2021年一季度,全市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1403421307人,农村低保对象68181134541人,城市特困对象575476人,农村特困供养对象2131221614人(集中供养7845人,分散供养13769人),集中供养率36%,失能半失能对象集中供养率69%,临时救助对象12180人次,累计保障各类救助对象19万人,支出救助资金4.04亿元。


7.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是什么?


1)认定条件:城乡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可以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认定程序:户主(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申请--镇人民政府(街办)审核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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