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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2022-05-16 19:21
来源: 市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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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201672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汉中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及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共九章28条。《规程》按照“提标、提速、提效”的原则,将《汉中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中最高救助标准8000元,镇办审批权2000元分别提高到12000元和5000元。现就重点内容说明解读如下:

1、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2、各级临时救助的责任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的审批职能,并合理设定、逐步提高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对象发现、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镇(街道)做好审核、公示等工作。

3、临时救助的范围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4、怎样申请临时救助?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填写《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镇(街道)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5、什么是主动发现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6、临时救助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持有居住证的,可向居住地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

对于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救助。

7、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除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外,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户籍、身份及居住证明材料;

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只需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8、临时救助申请注意事项是什么?

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镇(街道)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9、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镇(街道)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

申请临时救助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应重新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紧急程序。适用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镇(街道)或县民政部门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正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困难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10、临时救助受理时间如何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1、临时救助可以申请几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12、县区审批临时救助公示的要求: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在当地镇(街道)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

13、临时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救助标准原则上按我市1-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年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0元;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14、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或个人),视家庭或个人困难程度,按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火灾、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住院的,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对低保、低收入和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按照60%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12000元;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按照30%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以上也可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委托镇(街道)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单次小额救助审批额度原则上应不高于我市4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额度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确定。对可能导致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型情况,救助金额超过小额救助标准低于5000元的,由镇(街道)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及时召开党委或联席会议研究审批,实施24小时内先行救助,5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转介。

15、特殊情况如何实施临时救助?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16、什么是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

镇(街道)应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向同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街道)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17、社会力量如何参与临时救助?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将临时救助中的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的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临时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发挥社会组织优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时开展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通过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


原文链接:汉中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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