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众应救尽救
《意见》在过去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基础上进行了拓展和深化,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首先就要把需要救助帮扶的低收入人口找出来,纳入到动态监测体系当中。除了畅通低收入人口自主申报的渠道之外,还要发挥部门间“大数据比对”和基层工作人员“铁脚板摸排”作用,进村入户摸排,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意见》提出,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线上,会同有关部门打通数据壁垒,数据共享,通过数据比对发现困难风险并且作出预警;线下,依靠基层工作人员经常性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并且核实困难风险预警信息。在信息平台中形成“一户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二是做好分层分类。由于低收入群众的困难程度、困难情形各不相同,有的面临基本生活问题,有的在医疗、住房、孩子上学、就业等方面存在实际困难。这就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救助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意见》按照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程度分层,根据困难类型分类,提供针对性的救助帮扶措施,充分发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作用和潜力,将专项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由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拓展至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进一步扩大了救助范围,形成“梯次缓坡”,达到低保就什么政策都有,达不到低保条件,虽然比较困难,但是各项救助政策都享受不到,形成一个很陡的斜坡,扩大范围以后“梯次缓坡”能够实现专项社会救助精准覆盖。
三是确保应救尽救。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多,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真正形成大救助格局。《意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及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当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合力。同时,要求各地强化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也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众应救尽救,绝不能发生规模性返贫,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都能有保障。
从制度上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面,着力实现“三个提高”。
一是提高覆盖范围,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学校和社会积极参与的学生资助体系,实现了“三个全覆盖”,第一个全覆盖是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所有学段全覆盖。第二个全覆盖是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全覆盖。第三个全覆盖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从而从制度上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是提高精准水平,建立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将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孤儿、残疾等学生纳入资助范围,确保特殊困难学生得到资助。
三是提高资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要求,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各学段资助标准。据初步统计,2022年,全国累计资助金额达2922.73亿元,总计资助学生达到1.61亿人次。
守住不辍学底线、守住特殊群体特殊关爱底线
在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方面,坚决守住“两个底线”。一是守住不辍学底线。定期开展学籍系统信息与人口库信息比对工作,每学期开学前后集中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找准学生辍学原因,加大帮扶救助力度,确保辍学学生找得到、劝得回、留得住。二是守住特殊群体特殊关爱底线。针对特殊群体中残疾学生就学保障问题,组织实施“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将更多残疾儿童纳入特殊教育保障体系,并将特殊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提高至7000元,这是普通学生的7—10倍,2022年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超过96%。
切实保障好基本生活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和专项社会救助的资金需求
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结合《意见》的要求,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保障资金需求。困难群众救助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的财政事权,我们将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好基本生活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和专项社会救助的资金需求,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地落实。
二是提升救助效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同级民政等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分层分类细化每一项救助政策的救助条件、标准和范围,确保救助对象精准、标准合理、水平适度。
三是确保资金安全。加强财会监督,严格规范救助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使用和评价,对救助资金实行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严肃整治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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