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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和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30条措施》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出台了《汉中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一、明确各级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过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形式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全部委托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申请、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公示等相关工作。村级至少设立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协助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二、规范认定条件
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明确了计入和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的范围,细化了因残、因病、因学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的扣减核算方式完善了家庭成员名下财产的条件。同时,适当放宽了家庭财产豁免范围。即,对于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存款、必需的生活用品、车辆、住房等家庭财产标准可适当放宽或豁免。
三、完善申办程序
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应至少有一位在我省辖区范围内,可按照直接申办或申请转介两种情形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规定了符合“单人保”的条件。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完成。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辅助指标作为评估该家庭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参考依据,以及调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采取的方式类型。
四、规范资金发放
提出在确定保障金额时,可按照经常居住生活地区作为核定保障标准的依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原则上不进行城乡区分,推进了城乡统筹发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特殊困难对象的保障标准,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参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或B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重病患者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或A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明确了分类施保政策,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施保。强调了最低生活保障金要通过“一卡通”进行社会化发放。
五、健全服务管理
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保障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实现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实施“渐退帮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分级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进行归类、建档。有条件的地方,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可探索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六、强化监督检查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健全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和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对接到或上级批转的群众信访、举报事项,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信访、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或在提交相关证明(声明)时弄虚作假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已经享受保障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
原文链接地址:http://mzj.hanzhong.gov.cn/hzmzjwz/gfxwj/202409/ffe6c63615754a498a110f979beeedd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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