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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民政局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6107000010/2021-00084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来       源: 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发文时间: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2日 17:18
内容概述: 汉中市民政局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民发〔202152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扶贫办):

现将《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汉中市民政局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乡村振兴局

2021722

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安排部署,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陕民发〔202165号)有关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坚持把农村社会救助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谋划,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分层分类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通过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探索创新救助方式、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和精准认定机制,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凝聚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合力,织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任务措施

(一)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将脱贫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必要时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的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对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脱贫人口,按照低保政策或低保边缘家庭政策执行;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规定落实渐退帮扶政策,鼓励其积极就业,渐退帮扶期结束后,不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退出低保范围。本方案所称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我市卫健等部门列入的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城乡均按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目录》中的病种);低保边缘家庭指汉民发〔2020132号文件中的低收入家庭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就业收入时可适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落实《汉中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不断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二)适时提高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水平。健全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1.3倍的标准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15%25%的比例分别落实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省级公布全省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我市在不低于省级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会同发改等部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优化联动机制启动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及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和居民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为基础,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健全完善我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借助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共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

(四)完善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统筹发挥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和基层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服务队作用,完善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工作程序。夯实基层组织及相关人员责任,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协助申请救助列为村(社区)自治组织及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在当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中设置社会救助服务模块,规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接听、受理、处置、反馈等服务流程。持续推广运用“e救助”社会救助“智慧三码”微信公众号作用,实现社会救助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办理程序,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

(五)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各县区要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请、基层上报、收入核对、数据比对、热线反映等方式,全面摸排核实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情况,重点摸排核实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人员以及当地通过日常走访、综合研判发现的困难人员,确保及时将符合条件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要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低收入人口,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六)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取消户籍地申请限制,逐步实现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规定,用好用足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落实落细救助政策,增强救助时效性。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强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形成制度合力,及时化解群众各类急难问题。对有特殊重大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七)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对特困人员、低保等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快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模式。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行为公开透明、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八)加强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以建设、管理核对信息系统为核心,优化系统配置;加强核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拓展核对信息数据范围,细化各类规程、细则。积极开展信息核对查询工作,及时组织跨地域核对,按期完成上级交办的核对工作任务,并按规定时限反馈至相关部门。定期统计、分析核对信息数据,提升核对工作质量水平。注重核对专业人才培养使用,适时进行岗位培训,提升操作技能,确保实现核对工作流程顺畅、服务高效、结果准确、数据安全。

(九)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统筹发展。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异。同一市域内,可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落实好城镇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各项措施。鼓励开展低保制度统筹发展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规范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逐步推进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巩固拓展兜底保障成果,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系统观念,把握好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提出的新要求,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抓手,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发挥好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和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力度。

(二)夯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高效。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数据交换、实时共享。

(三)明确时间节点。7月底前,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并报市民政局备案。9月底前,各县区要对标重点工作,强力推进任务落实。要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自查,分析改进工作薄弱环节,确保各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12月底前,各县区要总结提炼工作成效,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长效机制。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数据比对、实地督导、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强化能力建设。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镇(街道)一般应配备3-5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人口规模2万人以上、民政服务对象较多的镇(街道)可适当增配工作人员。村级至少设立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派遣工作人员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各地要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深入开展“明责、践诺、结果”主题作风整训,加强业务培训,规范社会救助办理程序,推进干部作风建设,提升为民办事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率。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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