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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6107000010/2021-00084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来       源: 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发文时间: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2日 17:23
内容概述: 汉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汉民发〔202153

各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明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内容,完善照料服务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料、生病有人看护”,现制定印发《汉中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汉中市民政局

2021730


汉中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陕办字〔2021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080号)、《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南的通知》(陕民发〔202151号)、《汉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汉政办发〔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对象为本地区已纳入特困供养的人员,本办法所指对象为未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或养老机构)供养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第三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利民优先,严格标准、强化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第四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所需经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属政府购买服务必要的有关经费,按年度预算要求编制部门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第五条照料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住院护理。

第二章 自理能力评估


第六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类,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全自理:6项都能自主完成,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半护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全护理: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服务标准档次。智力、精神等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标准,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全护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半护理;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全自理,患有多重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以其最重类别认定。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遇到特殊情况难以评估认定的,应征求医疗卫生等机构意见。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除特殊情况,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合法合规开展。但不得委托同一机构或利益相关方承接评估与照料服务。

第七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为首次评估、动态评估和年度评估三类。首次评估指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必须进行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动态评估是指对申请(首次)评估结果有异议或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必须重新评估。年度评估是指对所有特困人员每年开展一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提供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八条县(区)民政部门要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及时录入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照料服务内容


第九条根据评估类型,协助有需要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买菜、做饭、就餐、饮水、服药等,确保特困人员餐饮有保障,荤素搭配合理。

第十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所和设施应当安全、整洁、通风,室内配置必备生活家俱和电视机或收音机等,可根据实际配备电风扇、电褥子等设备。

第十一条按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需求更换添置衣物和床上用品,夏季一般应有蚊帐、凉席等防蚊防暑用品,冬季一般需配备“两铺两盖”等防寒保暖床上用品,确保特困人员衣穿得暖,被盖得暖。

第十二条协助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人卫生和生活环境清理,做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干净、整洁、无异味,衣物、被褥、床单、枕巾无污损,定期晾晒被褥,确保衣物、床品及起居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协助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患病及时送诊,办理相关手续;生病在家期间,要有专人照料,遵照医嘱及时提醒或帮助特困人员按时服药;住院期间,要按照照料服务协议等有关要求做好陪同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等。

第十四条县级民政部门和镇、村要积极动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入住集中供养服务机构。

第四章 照料服务措施


第十五条全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措施。

(一)照料服务人员与特困人员不是共同居住的,照料服务人应每周上门提供2次照料服务,遇到身体不适等状况应每天至少上门照护1次。

(二)照料服务人除上门提供服务外,应每周至少与特困人员通1次电话,随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身体、生活等情况。

(三)协助特困人员对居住房屋室内外进行基本保洁,确保桌面、门窗玻璃、地面及墙壁清洁无积尘;厨房无明显污渍、灶具洁净、地面卫生无死角。

(四)督促特困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及时剪指(趾)甲、理发剃须;有条件的地方,特困人员至少每周洗澡1次,夏季要适时增加洗澡次数。

(五)协助特困人员至少每两月清洗1次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枕巾),保持床铺清洁,必要时及时清洗,适时晾晒被褥。

(六)做好特困人员送医陪诊、住院照护、住(出)院手续办理等工作;特困人员病情严重或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特困人员有需求时,为其代购日常用品和药品等。

(八)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思想、心理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半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措施。

(一)照料服务人员与特困人员不是共同居住的,照料服务人应每天上门提供1次照料服务。

(二)对特困人员居住房屋室内外进行基本保洁,确保桌面、门窗玻璃、地面及墙壁清洁无积尘;厨房无明显污渍、灶具洁净、地面卫生无死角。

(三)帮助特困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及时为特困人员剪指(趾)甲、理发剃须;帮助特困人员洗澡或擦身,有条件的地方至少每周应洗澡或擦身1次;夏季气候炎热时,应适当增加洗澡或擦身的次数。

(四)对特困人员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枕巾)至少每两月清洗1次,保持床铺清洁,必要时及时清洗,适时晾晒被褥。

(五)做好特困人员送医陪诊、住院照护、住(出)院手续办理等工作;特困人员病情严重或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特困人员有需求时,为其代购日常用品和药品等。

(七)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思想、心理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全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措施。

(一)照料服务人员与特困人员必须同院居住。

(二)确保特困人员居住房间干净整洁、无异味。

(三)每天为特困人员整理床铺,至少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枕巾)1次,保持床铺清洁;根据天气状况,适时晾晒被褥。

(四)早晨帮助特困人员穿衣、洗脸、洗手、梳头等,晚上帮助特困人员洗脚、脱衣等。

(五)帮助特困人员按时用餐、饮水、用药等。

(六)及时为特困人员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七)及时为特困人员洗澡或擦身,有条件的地方,至少每周洗澡或擦身1次;夏季气候炎热时,应适当增加洗澡或擦身次数。

(八)对长期卧床、不能自主翻身的特困人员及时翻身,变换卧位,检查皮肤受压情况,防止褥疮发生。

(九)帮助特困人员如厕,对大小便失禁或卧床不起的特困人员,做到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擦洗下身、勤更换衣被,保持特困人员清洁、无异味。

(十)做好特困人员送医陪诊、住院照护、住(出)院手续办理等工作;特困人员病情严重或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一)特困人员有需求时,为其代购日常用品和药品等。

(十二)为特困人员提供简单、有针对性地康复指导,视天气情况及特困人员身体状况,搀扶或推轮椅陪伴特困人员到户外活动或接受光照。

(十三)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思想、心理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章 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县(区)民政部门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县(区)民政部门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监管主体。主要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工作,组织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统一制定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指导签订多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指导、监督照料服务人员或第三方机构开展照料服务,实施照料服务考核评估;组织照料服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链接社会服务资源提供关爱服务;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落实照料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签订多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督促照料服务人(机构)认真履行委托服务协议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居所安全管理和委托照料服务工作;建立定期探视和巡访制度,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员开展考核评价;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相关机构和个人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指导和监督日常照料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照料服务人是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直接责任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负责照料生活不能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60岁以下)原则上应参加市、县区统一组织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具备必需的护理技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也可以通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承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对分散供养特困失能失智人员原则上应安排到相应的县级失能半失能照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实行专业化集中供养。对确实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集中供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完善市、县(区)、镇(街道)、村(居)四级探视巡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制度。

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不定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情况、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镇(办)干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村(居)网格员、楼栋长、党员干部等多方力量中确定探视责任人,以上门查访为主,电话询问、视频连线为辅的方式开展探视巡访,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照料服务机构、照料服务人履行照料服务协议,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要反映检查结果、整改落实等方面情况。每月探视巡访一般不少于1次。

村(居)民委员会一般通过入户上门,特殊情况下采取电话询问、视频连线等方式探视巡访,及时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照料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合理诉求,及时与照料服务机构、照料服务人沟通并督促改进,发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县民政局复核评估。每周探视巡访一般不少于1次。

县(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探视巡访、第三方机构检查为主要方式的照料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开展评价考核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考核)。对考核评价优秀的,可优先考虑继续委托或购买服务;对考核评价不合格且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机构);发现照料服务人为谋取利益,采取胁迫等手段或有其他严重侵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权益情节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协调同级司法部门和法院,给特困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并及时将分散供养对象予以妥善安置、照料。

第二十五条完善“物质+服务”社会救助帮扶机制,大力推进“互联网+照料服务”,鼓励各县区开发或集中购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信息平台和照料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无法按要求落实照料服务人或照料服务人照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医、代办代理等“个性化”“差异化”照料护理服务(照料服务协议另行签订)。通过信息化和照料服务实时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饮食起居、室内外活动、身体状况等情况,动态记录探访巡视、照料服务、满意度评价等情况,及时有效监督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镇(办)“一人一档”和特困供养对象“一证一卡一协议”(特困人员供养证、照料服务卡、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的要求,完善和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特困人员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特困申请办理材料、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材料(体检)表、照料服务巡访或电话询访记录和检查考核记录、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要求、照料服务项目、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服务质量监管、协议期限等。

第二十七条各县(区)要加强照料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和定期评估,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定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组织开展照料服务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今后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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