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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根据1999年民政部1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证件;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证明文件;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由受理申请县级以上民政部进行审批。30日内作出答复。市民政局承担申办市一级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二、港、澳、台公民到中国大陆办理收养审批依据《收养法》规定,港、澳、台公民具有下列条件可在中国大陆办理收养:1、无子女;2、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由市一级办理收养登记。
三、城镇孤老、孤儿和弃婴入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审批凡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孤老、孤儿和弃婴,需要入住市社会福利院代养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局审批,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县区一级有国家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就地代养。
四、市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审批
根据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1、不少于50个会员总数;
2、有规范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住所;
4、有专职工作人员;
5、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审批依据《社会罢休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专职从业人员;4、有合法财产;5、有必要地场所。根据以上两个条例的规定,市民政局负责对成立市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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