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1-/2020000284 | 发布时间: | 2020年08月24日 08:53 |
来 源: | 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内容概述: | 汉中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A、首问责任制
为了切实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方便群众办事,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局机关实行首问责任制,是指单位或群众来电来访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含借调人员)负责接待、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事项,并负责回复办理结果的责任制度。
二、各科室建立首问值班制度。原则上各科室工作时间必须随时有人受理单位和群众来电来访;如有特殊情况,科室全体人员需要外出时,应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处理来电来访。
三、首问责任人员职责
局机关全体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一)负责接待单位或群众有关本局政务公开和行政违法行为来查来访;
(二)负责接听投诉举报电话;
(三)负责对来查来访事项和电话投诉举报问题直接办理或转交后督促办理,并负责向当事人回复办理结果;
(四)负责解答来人来访来电询问的有关问题。
四、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
(一)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向来查来访人员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
(二)认真听取来电来访人的意见、要求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并做好登记和记录。
(三)对来人和来电所反映的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给来人讲原因和解决时限,并在时限内负责答复。
(四)对来人或来电话所反映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局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立即转交相关业务科室,由科长(主任)安排办理。
(五)对来人或来电话所反映不属于本局工作范围的事项,应予以登记,并明情况,告知其应向那个部门反映或投诉。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领导汇报,由领导安排向有关部门转交。
(六)首问责任人在所受理的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或督促经办人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职能科室归档。
五、首问责任人员基本要求:
(一)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
(二)不私自调整值班。值班期间有事请假并经批准后,由本科室负责人安排调整代班。并办理相关事项。
(三)接待热情礼貌,说话温和文明,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一把椅子、一杯茶水、一次说清办理程序。
(四)办事认真负责,登记详细,记述准确,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
六、值班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按本局考勤、考核有关规定处理,有重大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B、服务承诺制
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能,进一步提高全市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自觉性和执政为民的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承诺的总体要求
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的宗旨,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维护勤政廉政的形象。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各项业务。
(二)按照各类业务规程,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指南,公开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类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效能要求,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接待来访者要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文明用语,对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对重大疑难问题做好记录。
(六)正常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能办的事马上就办。重大或紧急事项需研究或请示后才能办理的,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三、违诺处理
(一)工作人员在办理事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生硬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对申报件有明确规定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或对条件具备的申报事项没有按时办理的,或其它违诺事项,视具体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直到效能告诫。
(三)对工作中存在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的人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有关投诉人反馈。
四、投诉办法
服务对象来局办事认为“办事不当、服务不周”可向局办公室投诉。电话:2626560。局机关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限时办结制
一、省民政厅安排各项统计、专项调查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拿出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按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并上报办理结果。
三、人大、政协的“两会提案”,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上报办理结果。
四、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一般在两周内办理完结,并上报办理结果。
五、对群众来访事项,能马上办理的,立即办理;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一周内办结,复杂问题一月内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
六、县区、基层单位的请示,必须在一周内给予答复,一月内办结。
七、各种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各科室办事程序规定时限办理。
八、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D、公务员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一、失职追究
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严放任错误的行为。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对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如:项目审批、资金分配、人事任免等),在正式文件下达前,泄漏会议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外出。
(八)其它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查处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的损失,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或间接领导分别承担责任。
(二)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告诫。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树立依法行政、高效勤政的形象。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廉洁勤政、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第二条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态度和效能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擅自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二)待人态度生硬、粗暴的;
(三)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办事不公道的;
(五)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有意拖延,不负责任的;
(六)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的;
(七)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非公务活动的;
(八)有其它群众不满意行为的。
第三条纪检组监察室是公务员工作态度的效能问题投诉受理机关。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拨打公务员效能投诉电话(2626560)投诉。
投诉也可以采取信函、当面投诉等方式进行。
投诉人应据实告知被投诉人工作单位、姓名、在何地、因何事投诉及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便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四条投诉受理机关要根据各自权限,对投诉事项及时予以办理或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一)接到投诉后,对投诉者要求到现场帮助解决的投诉,应及时派员赶到现场或迅速责成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到现场,能够立即帮助解决的,必须立即帮助解决;对不能立即帮助解决的,应查明原因,向投诉人做出明确解释。
(二)投诉受理的机关对于职权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必须在七日内做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于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三)投诉受理机关对于非职权范围内需要转办的事项,必须在一天内将该投诉事项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条公务员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做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并扣发半年目责奖金,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先进。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扣发全年目责奖金,年终公务员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四)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进行申诉。
第六条有关处理结果纳入年度公务员考核,作为个人奖惩、使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F、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正确评价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履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情况,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实施办法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目标,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核心,以落实局机在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为重点,通过考评,进一步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意识,促进机关转变作风,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
二、考评范围
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三、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评工作实绩。
德:指思想素质与道德品质表现,政治态度与理想信念,依法行政,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能:指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能力,创新能力和业务学习情况。
勤: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表现,出勤情况,吃苦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
绩:指工作实绩,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贡献。
四、考评办法
(一)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20分,绩40分(具体量化标准详见附表)。
(二)考评层次。
1、各科科长负责考评本科室的副职及以下人员。本科室的群众评议分和科长考评分各占40%和60%。
2、局领导负责考评各自分管科室的科长。本科室的群众评议分和局分管领导考评分各占40%和60%。
3、年度绩效考评得分=年度每周得分之和/52。
(三)各科室应严格按照本考评办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如出现应扣分而不扣分,或不负责任搞平衡等情况,除补扣被考评人该项分数外,科室科长要负连带责任,扣减其相应分数(不同项目的累计连带扣分)。
五、考评时间
绩效考评每一年进行一次,年度绩效考评应于次年的1月份内结束(与年终公务员考核相结合)。
六、考评等次
绩效考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标准为:综合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60—89分为称职(合格);59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
七、考评结果的应用
(一)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评优、评先、培训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三)年度考核确定的“优秀公务员”,一般从年度绩效考评的优秀人员中产生。
(四)对于59分以下不称职(不合格)人员,除提出告诫外,还要提出警示要求。年度绩效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者,年度公务员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八、绩效考评机构
局机关成立效能建设绩效考评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绩效考评。考评小组由局机关公务员年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年度绩效考评审定工作。
九、其他事项
(一)因病、事假或非单位派出、学习等原因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二)新调入的人员和新录用的公务员、军队转业干部在岗时间未满6个月者,不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从下一个年度开始考评。
(三)局机关效能办负责《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组织实施和解释,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监督。
(四)对绩效考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