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我省社会组织总量达3万家,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社会组织领域还存在规范化水平不高、培育扶持力度不够大、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不强等问题,相关制度建设和监管手段有待加强。根据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通过进一步规范登记服务、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鼓励引导,以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五部分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强化党建引领”。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提升“两个覆盖”水平;同时,突出党建与业务融合,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
第二部分“依法登记审查”。包括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在成立登记阶段,实行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制度。推动压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前置审查责任。在负责人人选审查时,引导社会组织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等制度。推动登记服务便利化,实现行政审批及日常业务“一网通办”。
第三部分“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包括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通过健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机构功能作用、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监管、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机制,解决部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完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失灵等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加强对人、财、物、活动的管理。
第四部分“强化管理和监督”,包括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加强对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违规开展评比表彰等重点事项监管,支持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质量。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线索联查、执法联动。
第五部分“积极引导发展”,包括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重点培育社会组织类型,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制,健全社会组织孵化体系。引导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优势,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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