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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索  引  号: 6107000010/2026-00019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来       源: 省民政厅网站
有  效  性: 发文时间: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0日 08:12
内容概述:

各市(区)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

(一)提升“两个覆盖”水平。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通过单独建、联合建、挂靠建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推动应建尽建。加大党的工作覆盖力度,针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精准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加强群团组织建设,提升党建工作覆盖质效。

(二)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推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年检年报、专项抽查、等级评估、教育培训与社会组织党建同步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协同指导新成立社会组织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三)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严格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管理,落实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制度。推动无党员的社会组织通过“招、转、派”等方式吸收党员,加大发展党员力度。社会组织要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制度安排。加强教育培训,巩固意识形态领域阵地建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二、依法登记审查

(四)从严把好入口关。全面落实社会组织登记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制度,引导发起人签署事先告知书、捐资人签署承诺书,从登记源头明确非营利属性。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会商、函询、论证机制,在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章程核准时,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必要时可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五)压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前置审查责任。推动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设立社会组织的审查标准和细则,明确审查内容、流程和时限,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成立必要性、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前置审核把关。

(六)严格审查负责人人选。承担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职能的相关部门要细化任职条件、程序等要求,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按照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原则严格审查。对负责人人选中的兼职领导干部,要认真审核相关人选履行兼职报批情况。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推选政治合格、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相应经验和业务能力、适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担任负责人,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开展民主选举,在选任负责人前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充分说明人选的相关情况,选任后按要求到民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七)优化登记服务。加强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建设,制修订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通过流程优化再造,推进材料清单化,实现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时限、办事指南、材料清单、材料样式等省、市、县三级统一。推进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全面接入陕西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实现行政审批及日常业务“一网通办”。

    三、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八)建强内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推动有关社会组织落实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按照民政部发布的学术类社团、行业协会商会、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加强机构建设。细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和履职要求。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九)强化内部监督。社会组织人、财、物、活动中按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专断或由理事长(会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主要捐赠人等与社会组织交易对象存在控制关系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表决,相关交易情况应依法如实披露。社会组织要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规范选任监事,监事应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加强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十)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社会团体、基金会要审慎决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有关规定,业务范围经社会组织授权,做到与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与管理服务能力、工作需要相适应。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十一)推动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机制。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各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基地或枢纽型社会组织整合相关资源,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设立社会组织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派驻式”人民调解工作室,及时化解社会组织矛盾纠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统筹下,开展社会组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社会组织应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四、强化管理和监督

(十二)加强重点事项监管。民政部门综合运用年度检查、抽查审计、“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重点对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违规开展评比表彰、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事项进行监管。引导社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发现社会组织超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推动社会组织精简规范举办相关活动。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要引导社会组织规范收费,对于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事项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通过培训或评价发证违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三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健全双重管理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社会组织进行报告的程序、事项明细、管理要求等将社会组织的重要人事变动、重要会议及活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大额资金收支、对外交往、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纳入报告范围。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对照监管事项清单,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提升年检年报工作质量。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年检工作制度,细化年检审查标准,强化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情况管理监督,确保社会组织负责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期要求加强年检结果、年报发现问题的分析运用,民政部门应公示社会组织年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视情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社会工作部门等反馈社会组织的突出问题;对于年检年报发现的问题,采用提醒敦促、约谈负责人、发放整改文书、行政处罚等梯次监管工具督促整改对长期不年检、不活动的“僵尸组织”进行依法清理,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依托年检年报等工作,汇总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工作档案,强化信息共享和成果运用

十五加强部门综合监督管理。依托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等机制,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线索联查、执法联动一体化。民政部门通过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发提醒函、问询函或征求意见函,向社会组织发约谈函或责令整改函,向有关职能部门发问题线索移交函,强化对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和查处。

十六创新监督管理手段。民政部门建好用好“智慧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系统信息化平台,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智慧监管,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决策和预警机制。协同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发起人、出资人等相关方信息的自动比对和风险提示。健全社会组织换届换证到期提醒机制。探索建立涉社会组织信访事项分类处置机制,按类别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协商调解,必要时采取约谈通报、审计监督、司法仲裁等方式化解矛盾。

五、积极引导发展

(十七)优化登记布局。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产业布局和各地优势产业,大力扶持科技创新类、产业发展类、工商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在经济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大型商务区等新兴区域,主动布局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智库类社会组织,为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支撑。围绕服务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培育发展一批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和基层矛盾调解类社区社会组织。通过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方式,将更多公共服务项目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为其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和发展空间,引导其向公共服务需求旺盛的领域布局。

(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社会组织薪酬管理体系,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本领域、本行业社会组织薪酬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组织的类型特点和发展需求组织实施培训,3年内实现本地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全覆盖。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要在任职一年内参加教育培训。

(十九)推动品牌建设。民政部门优化会组织评估指标规范评估程序加强评估队伍建设,引导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推动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参加评先评优等工作中运用好评估结果。鼓励有条件地区对社会组织评级给予激励。引导社会组织持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治理、提高服务能力。通过建立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库、选树优秀案例、等级评估、典型宣传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建设具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

(二十)健全孵化体系。民政部门要加强市、县(区)、街道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促进其为初创期社会组织登记成立、项目运作、机构发展、人才成长、创新示范等提供服务支持。县区级社会组织孵化重点培育服务“一老一小”照护、困难群体救助帮扶等贴近民生的社区社会组织。整合加大对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在场地、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政府扶持和多元化社会投入。

(二十一)突出特色优势。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引导社会组织持续开展合力团结对帮扶、乡村行等专项行动,重点支持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服务活动。巩固深化全国性社会组织、东部省份社会组织与我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结对帮扶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参与行业标准建设,提升服务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动员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养老助残、儿童关爱和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领域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

各级民政、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联等部门(单位)要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增强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抓好督促落实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委社会工作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工商联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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