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10/2025-00002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来 源: | 市民政局 |
有 效 性: | 发文时间: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01月10日 16:47 | |
内容概述: | 汉中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提质增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民办发〔2024〕3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建(新建、改建、租赁),分三个类别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第三条 为降低其运营成本,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持续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服务,政府给予运营补助。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无偿或低偿委托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连锁化运营。
第五条 运营补助主要用于服务设施日常开支,包括房屋租赁费、物业水电费、老人膳食改善、安全管理、人员薪酬待遇等。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六条 补助对象主要为以下三类正常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1.一类服务设施。承担部分镇(街道)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功能,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能够提供短期托养照护服务和日常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保持24小时持续服务能力。
2.二类服务设施。承担居家养老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能够提供餐饮、临休、文化娱乐活动等日托养老服务。
3.三类服务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午间临休服务,可拓展提供大众性文化娱乐等活动。
第七条 正常运营是指一类服务设施全天候开展服务;二类、三类服务设施每周不少于5天开放,每日不少于8小时开放。因地制宜,根据老年人需要开展长期托养、短期托养、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康复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服务。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有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提质增效攻坚行动要求,按分类运营方式、服务功能、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分档给予运营补助,各档次补助均由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合计,其中:基础补助占比80%、绩效补助占比20%。
1.一类日间照料中心每年补助10万元(其中:基础补助8万元、绩效补助2万元);
2.二类日间照料中心每年补助6万元(其中:基础补助4.8万元、绩效补助1.2万元);
3.三类日间照料中心每年补助2万元(其中:基础补助1.6万元、绩效补助0.4万元);
4.一类农村幸福院每年补助2万元(其中:基础补助1.6万元、绩效补助0.4万元);
5.二类农村幸福院每年补助1万元(其中:基础补助0.8万元、绩效补助0.2万元);
6.三类农村幸福院每年补助0.5万元(其中:基础补助0.4万元、绩效补助0.1万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且年度绩效考评合格(70分及70分以上)的服务设施,可由其运营方申请运营补助(正常运营未达到1整年的,从正常运营次月起算,按实际运营月份计算补助资金)。
第十条 年度绩效考评70分(含)至79分的,给予基础补助;年度绩效考评80分及以上的,给予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
第十一条 运营补助所需资金在省级补助后,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照事权财权划分比例分担。市级部分由市级福彩公益金负担。
第十二条 省级对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执行省级奖补后市级不重复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县区每年10月底前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的设施运营方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所在县区民政局提交《汉中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绩效考评表》《汉中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报表》申报当年运营补助。县区民政局联合县区财政局审核后,当年11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根据县区申报及平时评估情况,提出补助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至县区,县区收到资金后30日内连同县区配套资金按程序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区民政局对分类运营服务和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会同县区财政局严格审核把关,建立全套服务资料和绩效考评档案,以备审计、巡察等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运营补助资格:
1.在申请补助、绩效考评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行为的;
2.有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投诉较多,经核实属实的;
4.利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5.有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6.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有关事项调整或补充。《汉中市居家和社区运营补助办法》(汉民发〔2023〕100号)、《汉中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奖补暂行办法》(汉民发〔2021〕70号)废止。